
為明確燃氣工程項目管理責任,規范燃氣工程建設程序,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燃氣工程項目指以用戶申請用氣所簽定的安裝合同為單位,其項目內容包括該工程的施工圖設計、工程施工(埋地管道和室內管道及設施安裝)、竣工驗收。
二、燃氣工程項目責任人由生產技術科工作人員擔任,對所有燃氣工程項目,生產技術科在下達施工任務時(簽出派工單)須明確工程項目責任人。
三、燃氣工程項目責任人職責
(一)燃氣工程項目責任人在接到工程項目后,應及時填寫“燃氣工程管理一覽表”。
(二)燃氣工程項目責任人應根據工程竣工時限要求,按不同類型的燃氣工程項目,督促設計、施工、驗收等環節的工作。
(三)燃氣工程項目責任人負責與用戶及公司其它部門進行業務工作聯系,并按業務聯系的內容,分別落實設計人員、管溝土方開挖施工隊、埋地管施工隊(PE管和鋼管)、戶內安裝施工隊、燃氣器具安裝組、工程施工監理人員等,并檢查其是否嚴格執行施工計劃安排,是否在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保證工期要求。
(四)燃氣工程項目責任人在進行燃氣工程項目管理時,應及時解決工程建設中的各種問題,若不能及時處理或不能處理的,應逐級匯報并按協調意見督促辦理。
四、燃氣工程項目責任人的管理
燃氣工程項目責任人的日常工作由生產技術科科長負責檢查、指導、督促,公司督察辦對項目負責人和生產技術科科長履責情況進行檢查。
五、處罰
(一)若在燃氣工程施工過程中因燃氣工程項目責任人工作不力、管理協調不到位造成燃氣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將追究燃氣工程項目責任人的責任,第一次處罰50元,第二次處罰100元,第三次予以停職待崗處罰。
(二)若在燃氣工程施工過程中相關環節(材料供應、設計、安裝、土方開挖、竣工資料收集等)不按要求辦理造成工程施工不能按期完成的,將對相關環節的具體責任人予以處罰,第一次處罰50元,第二次處罰100元,第三次予以停職待崗處罰。
(三)若在燃氣工程施工過程中因科室負責人失職而造成工程施工不能按期完成的,將追究科室負責人的責任,第一次處罰100元,第二次處罰200元,第三次予以停職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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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集能燃氣有限公司組建成立于1995年6月(原名“都江堰市天然氣公司”),2005年9月實施改制,更名為“都江堰市集能燃氣有限公司”,主要負責都江堰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用戶的天然氣輸配供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