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釋法】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
重罰?。?!
處罰案例
案例一
2021年9月14日,金華市開發區應急管理局就對使用燃氣未按規定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金華市婺城區一海鮮餐飲店開出了金華首張行政處罰告知單,處罰2000元。
相關檢查人員介紹,該餐飲店存在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八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的罰款。”
案例二
2022年10月浙江嘉興港區城鎮運行安全委員會城鎮燃氣安全排查整治聯合專班在“百日攻堅”燃氣安全檢查中發現,某建筑工地食堂經營單位存在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行為,港區綜合執法分局對該單位進行了立案處罰,處罰金額1000元,并責令該單位限期整改。
案例三
2022年7月19日,天津市河北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轄區內沿街餐飲商戶開展燃氣安全檢查。檢查發現,河北區勝利路大魚泡餅餐飲店內,存在操作間未按要求安裝燃氣報警器裝置的情況。執法人員依法予以立案查處,并對違法相對人下達了限期改正通知書。2022年7月20日,執法人員對現場進行復查,發現相對人逾期未按要求進行整改。執法人員依法向違法相對人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
經執法調查、固定違法證據、履行法制審核等執法程序,2022年7月28日,河北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燃氣,對大魚泡餅餐飲店處500元罰款。違法相對人在簽收處罰決定后,于2022年8月6日到銀行繳納了罰款。2022年8月12日,支隊對現場再次進行復查,該商戶已按要求安裝燃氣報警器裝置,并調整燃氣使用場所、更換燃氣設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
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八)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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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集能燃氣有限公司組建成立于1995年6月(原名“都江堰市天然氣公司”),2005年9月實施改制,更名為“都江堰市集能燃氣有限公司”,主要負責都江堰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用戶的天然氣輸配供應工作。